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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处方药“大势已近”,立法层面该如何对待?

《药品管理法》“三审”在即,在近日汉哥参与的多场官方或学界召开的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和官员均认为,应充分考虑到广大消费者安全、便利用药的利益,不宜一刀切地禁止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处方药,可以考虑在一定条件下,允许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处方药。
 
事实上,上述研讨会只是近期围绕“网络销售处方药该不该放开,如何放开”等问题所进行热议的延续。与研讨会结论一致的是,此间舆论普遍认为,尽管具体操作细节仍有待打磨,但网售处方药的放开已是大势所趋。立足于立法层面,出于线上线下的一致性及非歧视性原则,也应对网售处方药持更加包容和开放的态度。
 
大势所趋,网售处方药有多重利好
 
毋庸讳言的是,目前“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是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之一,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医疗体制存在的医患之间、医疗机构与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互联网是迄今为止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最好工具,这已在医药之外的其他行业得到了多次印证。
 
但在医药行业,因其专业程度较高、网格化管理的监管惯性等原因,使得市场机制基于信息对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在该行业失灵,更重要的是,由于互联网介入程度较浅,使得相较于其它行业,该行业药品价格不透明、可及性差等问题一直为人所诟病。
 
此前各项调查显示,消费者网购处方药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网购处方药可以解决购药便利性问题,也符合互联网时代的用户的购物习惯,并可以大大减少用户的购药成本,提升效率。
 
其次,现阶段我国医药资源的分布还不平均,在偏远地区或三四线以下的城市,部分药品购买的可及性不够,而互联网购药可以有效解决用户的用药可及性问题。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专家唐民皓曾经对上海一家药品网络第三方平台做过调查,其中,县级及乡镇的公众对药品购买的需求占到了20%,且这方面的需求还呈进一步提升态势。
 
“药品管理工作除了要保障用药安全,还涉及到药品可及性问题。互联网是一个较为便捷的信息渠道,有利于满足人们的用药需求,尤其有利于缓解偏远地区‘缺医少药’的难题。未来公立医院改革,医药分开,互联网必然是一个重要的信息交互平台。”唐民皓说。
 
同时,网售处方药有利于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降低药价,提升患者费用可承受性。此前媒体报道,对于很多长期以来低价药品或特殊药品的重症、慢病患者及罕见病患者,由于所需药品市场较小,在附近药店或医疗机构很难购到,而互联网对于该群体来说是个不可或缺的寻药渠道。
 
对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来说,依靠互联网,不仅可以打破地域局限进行销售,扩大经营的半径,有机会优化空间上的合理配置,还可以省去实体经营所需的部分中间环节和一部分场所经营费用,降低经营运行的成本,有可能有效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和药品终端价格。
 
从经济角度而言,网售处方药对于提振内需的潜在作用不容小觑。这一点,在贸易战阴云下国内经济下行压力显著加大的当下,尤其值得提及。虽然目前药品销售渠道主要集中于医院终端以及零售终端(占比约8:2),网络终端(非处方药)仅占极小一部分,但市场前景依然十分可观。根据行业发展数据,到2020年,我国医药电商市场将超过1000亿元的大市场,如果放开网售处方药,按照美国30%的规模计算,我国医药电商的销售规模将达到3700亿元,随之创造的相应就业岗位,同样值得期待。
 
好事多磨,政策法规趋向放开
 
尽管网售处方药的放开已是大势所趋,但相关政策及法规近年来却是一波三折,可谓好事多磨。
 
事实上,现行的《药品管理法》中并未提及互联网药品经营和交易审批的规定。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则将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规定下放给到药监部门制定,其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而药监局2007年发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药监部门有意将“互联网+”引入医药领域,开始着力于调整处方药网售政策,其从禁止趋向放开的态度也日趋明朗。2018年以来,《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了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据相关媒体报道,该办法已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部形成了送审稿,在内容上也修改了禁止网售处方药的规定,调整为: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具备处方药销售信息与医疗机构电子处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条件,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购买处方药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
 
相关政策法规“好事多磨”的背后,是监管层对于药品安全问题的担忧。众所周知,与非处方药相比,处方药风险性更高,对患者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影响更大。与实体药店相比,网络售药具有一定隐匿性,药品安全监管也有一定难度。
 
但这并不能构成法律层面禁止的要件。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赵鹏表示,法律设立的管制手段应聚焦于问题的实质,对各类商业模式、商业组织形态保持中立,只要能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实质性目标,避免过多干预。以网售处方药而言,就是从业者能否保证处方药的销售是基于真实处方,配送、仓储、个人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等能否达到相应标准规范。
 
因噎废食,不如顺势而为
 
不可否认,网售处方药会带来监管新挑战,但这些问题不能抹煞网售处方药的优势和趋势,而且这些问题在实体药品经营企业监管中也同样存在。有媒体在暗访中发现,在大多数线下药店,都存在不凭处方便可轻松购买处方药的情况,药店药师审方的环节形同虚设。此类问题也在今年央视315晚会上得以曝光,使人们进一步看到,围绕网售处方药放开是否危及药品安全的争议,实际上是一个假命题。相反,对于互联网等技术的善用,才是根本性破解药品安全问题的命门之所在。
 
事实上,中国互联网技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其安全性在金融、政务、司法等领域都得到了印证,各个领域都在利用互联网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在利用互联网全程留痕、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的特点,打击各行业黑灰产业,也取得了各自的进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也明确指出,“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相比线下碎片式、抽查式的检查方式,互联网可以助力政府监管部门更好的实现智慧监管,同时实现从线上诊疗到线上购药全流程中的药品安全。
 
“网上销售处方药出现的假药的问题,其实线下也有,线下反而不好追查,如果是互联网,通过大数据,通过人工智能等方式反而有利于加强药品全程的追溯,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在前述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举行的研讨会上,有专家如是说。
 
早有学者援引食品领域经验指出,在该领域,得益于较早拥抱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监管部门已创新出了一套相对成熟的智慧监管和治理模式,使得政府决策和监管更加精准有效,不仅有利于实现科学监管、全程监管,还能更有利于打击假劣商品,保障百姓安全。
 
视野转向国外,美国、荷兰、英国、瑞典等国都已不同程度地放开网售处方药,并且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运营模式和监管体系。以美国为例,美国是医药电商最发达的国家,医药分家的政策深入人心,网上药店的销售额高达整个药品流通的30%左右,所售药品价格通常比市场价格低20%-30%。消费者凭线下处方或者互联网诊所的远程诊断功能网购处方药,网上药房通过专用网络直接从医院或医生获得患者处方和病历。
 
有效监管,多措并举是关键
 
国内外经验均表明,解决网售处方药安全性的问题,根本路径在于建立公开透明、阳光法治的政策环境。同时,尊重处方药销售的固有特点,处方药网售的解禁,需要辅之以多项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如何设立管制规范,确保销售药品基于真实处方,如何设立管制规范,确保药品仓储和物流安全,如何设立管制规范,确保网售过程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赵鹏表示,这些都是政府监管部门对于处方药网售应该聚焦的问题。
 
具体而言,线上药店必须确保对接合法处方,药师严格审方,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经营企业首先必须确保对接真实、有效的处方 ,这也是进行处方审核的前提。而目前的互联网技术手段是完全有条件实现线上药店与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流转系统对接的,可以保证处方的来源的合法及可靠。在对接电子处方之后,药店还必须确保符合资质的药师对处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只有在处方通过了审核后再进行药品配送。药师的配备以及处方审核的责任均应由线上药店承担。线上药店还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及能力的配送商,以确保药品配送安全。
 
对于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应鼓励其利用技术及管理优势,确保从医到药全流程的安全。如,平台可以对互联网医院(医师)、线上药店(药师)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相关服务主体的资质合规,并通过对用户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用户身份的一致性。
 
同时,在互联网医院(医师)、线上药店(药师)分别承担其各自服务以及相关责任的基础上,平台还可以进行全流程统一的组织及管理。平台可以通过提供更安全的信息系统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可以通过全流程的数据追溯系统有效地协助监管部门更好地进行监督与管理,从而实现从线上诊疗到线上购药全流程中的药品安全。
 
最后,还应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药品企业在网售处方药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将予以劝退,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在诊疗过程中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应及时联系卫健部门予以调查处理。网络平台不履行相关义务,也予以劝退,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开展网售药品服务。
 
鉴于我国互联网已经形成的规模优势、应用优势、比较优势,如能利用好当前机遇,多措并举,有条件地放开处方药网售,不仅有助于实现让“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的目标,亦有望推进药品流通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药品流通企业和社会药房转型升级,培育甚至引领国际药品流通使用新标准、新型业态。


文章来源:新浪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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